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修订说明 附件2: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意见稿 附件1: (征求意见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按级别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与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协同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计算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相关的经济鉴证业务,包括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的评审和审计;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第六条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职业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方能按注册专业和级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经本人申请;
(二)取得职业资格;
(三)受聘于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协商统一制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活动,并可独立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4年,每一注册期内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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